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3年,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8 号),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项目给予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因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仍在持续组织实施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自《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推动重大专项任务实施、增强本市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基于国家对地方政府配套管理的有关新要求,结合目前实际开展情况,拟对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与原有《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关于“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规定,合并原《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配套资金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2. 关于“第二条 资金配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审核小组中的部门顺序。
3.关于“第七条 配套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第十二条规定,取消劳务费科目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4.关于 “第九条 资金使用”。 根据《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方式,明确结余的配套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