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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3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关要求,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等相关规定,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沪科规〔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对《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沪科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管理办法》实施期间,按照科技部要求,采用中信所统一模块搭建了上海市科技报告服务管理平台,与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报告管理与开发利用,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工作实际,市科委组织研究修订草案,并通过邮件、座谈、网上公开等方式征求委内及相关单位、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明确分类管理。明确要求科技报告作为“以研发过程为主、产出研发成果的科技项目”验收必备材料,对不涉及具体科技研发过程的科技项目优化科技报告提交要求。

  

  2.优化管理机制。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环节,并在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优化第三方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相应职责,并强化激励机制。同时,加强科技报告的保密管理。

  

  3.加强开发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报告开发利用,围绕技术领域、研究方法、成果产出等方面,分年度、分领域对科技报告进行深度分析与挖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