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正文
【部门解读】《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2

  一、修订背景

 

  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推动了功能型平台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孵化、产业创新生态构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18号)有效期已满,现对其内容进行相关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已在“中国上海”、“上海科技”网站向社会公开,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修订内容

 

  经研究,为保障现有功能型平台管理,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作如下修订:

 

  一是删去原文第一条中已于2023年1月31日失效的“《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6 号)”。

 

  二是删去原文第五、六条中因机构调整不再设立的“上海科创办”。

 

  三、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企业化运作:功能型平台由各相关单位出资成立运营公司,建立相应公司治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鼓励功能型平台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社会融资等方式,取得服务收入,逐渐实现自我造血和持续发展。

 

  2、合同式管理: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功能型平台,采取合同式管理。功能型平台运营公司与各相关方面签署合同协议,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任务、资金投入、评估考核指标等,按合同协议推进功能型平台建设。

 

  3、非营利属性:功能型平台应当按照公共科研和非营利原则,保持行业中立性,注重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级和水平。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当事先约定在建设周期内不得分取红利。

 

  4、国有资本金代持管理:功能型平台如涉及国有资本金代持,代持股份不纳入国资委对代持机构实际支配的股权管理范围,在第一轮建设支持周期内,相应经济行为原则上按平台运营公司注册资本原值进入取得相应股权,并按原值退出,免予评估备案和进场交易。区级配套支持的建设资金和非国资委出资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功能型平台建设发展的国资管理,可参照执行。

 

  资本金代持机构原则上不干预平台运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可以不根据出资金额和股权比例要求相应的董监事席位和股东会控制权;但对于违背功能型平台发展定位、战略方向的事项,经报推进小组审议同意后,允许进行一票否决。

 

  5、适用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功能型平台适用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规定,享受成果转化、税收优惠、人才计划等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