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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2024-12-18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科委修订了《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国家和本市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办法都做了修改。2023年,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上海市科委会同本市十六家单位制定了《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科规〔2023〕4号),在科研失信行为分档和相关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办法》需与关联内容相匹配。

  

  《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9号)即将到期,经综合评估需进行修订。2020年市科委制定了《管理办法(试行)》,经过2年的试行和一次延期(2年),有效期截止于2024年12月31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到期前应进行修订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管理办法(试行)》需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和内容

  

  《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主要围绕科技信用信息的“征”“用”“管”“修”四个关键环节开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二十四条,明确了上海市科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类机构的职责,重点调整补充了科研失信信息来源及分类、失信行为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信息查询和修复的流程机制,进一步优化了办法内容和管理要求。

  

  1.“征”--进一步明确科研失信信息来源和分类分级。一是在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来源上,明确了全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活动中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以及各科研活动单位在科研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必须汇交;二是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内容进一步明晰;三是遵照科研失信行为的定义,在综合考虑情形严重程度的前提下,按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将失信行为分为较轻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四档。

  

  2.“用”--深入聚焦失信信息的查询应用机制。《管理办法》参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对科技信用信息在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机构的查询应用场景进行了补充,并规定了科技信用信息的查询期限。

  

  3.“管”--参照指导文件明确信息管理要求。《管理办法》明确市科委制定科技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变更、移出等操作规程,各单位和工作人员需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提出了信息删除和异议受理的具体要求等,有效保障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安全。

  

  4.“修”--细化信用修复的申请受理处理流程。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8号)相关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修复受理主体和申请受理、认定和处理流程,并规定由市科委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信息主体在失信行为信息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满3个月,并满足纠正失信行为、未汇交新的失信信息、在作出守信承诺的情况下可申请信用修复;其他行为主管单位或各类机构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由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应办法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