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2019年市科委发布了《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工作,促进资源共享,减少重复购置,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21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定义和信息报送相关要求等内容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于2024年12月9日到期,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联合评议工作,更加有效促进资源共享,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共享规定》的相关要求,市科委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市科委在数据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管理部门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对《管理办法》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定义范围和信息报送等内容进一步优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依据《共享规定》,把原《管理办法》第二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定义范围调整为“是指以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的科学仪器设备。”
二是依据《共享规定》,把原《管理办法》第九条信息报送的内容调整为“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其管理单位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向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和方式、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信息经汇总、分类后,向社会公布。”
三是依据《共享规定》,把原《管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本市建立市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四是根据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容,同时结合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范围调整,对原《管理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统一调整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现与定义更好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