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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12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更好承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公共职能,市科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沪科规〔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23年10月,市科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上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备案的方式纳入跟踪、引导和资助体系,支持其更好承担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公共职能。2024年度、2025年度,市科委组织开展了两轮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机构支持。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对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精神,市委、市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最新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管理办法》,对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绩效评价做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主要调整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条,明确了本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界定范畴、备案程序与条件、绩效评价主要内容、评价结果及支持方式。与试行文件相比,主要优化调整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承担战略性任务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途径。对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区相关部门主动布局建设,经市科技部门评估同意后,直接纳入备案名单。

 

  二是进一步体现公共研发属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注册为非营利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或者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同时,机构应当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行业标准、发行技术类刊物、建设学会与行业协会、组织国内外学术与产业研讨交流等方面,发挥促进作用。

 

  三是优化具体备案条件表述。优化机构人才队伍和科研基础条件要求表述(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占全部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30%;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此外,机构应当没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四是完善绩效评价分类评价标准。对非营利法人,侧重评价机构在基础前沿领域的策源能力(解决重大科学问题、集聚高水平人才、产出原创性成果、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发挥国际影响力等);对企业,侧重评价机构研发活动的公共属性(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搭建共性技术平台、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行业标准等)。

 

  五是强化绩效评价的公共研发属性导向。强化评价标准对机构的产业支撑和行业引领作用的引导力度,鼓励机构积极开展前沿技术创新与未来产业培育,主要包括牵头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平台,以及牵头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修订行业标准、发行技术类刊物、建设学会与行业协会等情况,凸显新型研发机构有别于一般营利主体的公共研发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