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30

  沪科规〔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

  

  (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

  

  (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进行综合评价;

  

  (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其中,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由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包括:

  

  (一)科普基地认定、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为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科普基地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满足从事科普活动所需要的稳定投入;

  

  (二)有满足科普工作需要的场所或载体,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配备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六条  示范性科普场馆是指面向特定学科和行业领域,专注于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传播,对全市科普发展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科普场馆,包括各类综合科技馆、博物馆和公共展示场所等。申报“示范性科普场馆”,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同一建筑体内的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50-100人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拥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临时展览厅;

  

  (二)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5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开放是指对身高1.3米(含)以下或6周岁(含)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至18周岁(含)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收取不高于普通门票价格的70%(下同);

  

  (三)内设科普工作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七条  基础性科普基地是指围绕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等普及要点,开展科普宣传和展示活动,提供基本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各类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的展示场馆,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少年科技指导站等。申报“基础性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建筑体内,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可为同层相连的几个展厅,但不可分散于不同楼层和区域;

  

  (二)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内设科普工作部门,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八条  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大规模网络覆盖能力和社会影响力,通过互联网向公众进行科普宣传的基地。申报“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设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二)设有科普专区专栏,常年面向公众开放访问,并能够及时更新;

  

  (三)科普专区专栏的年访问量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次,或累计访问量不少于1亿次;

  

  (四)设有科普内容审核机制,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九条  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是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面向青少年,重点培育创新精神,提升创新实践能力的科普基地。原则上一家高校或科研院所每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申报“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少于2间100平米以上的基本教学和实验室用房,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排气装备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具备青少年创新实践培养方案,应当包括不少于10个科学创新小课题(含科学实验课程)和学生考核评价方案。每个课题不少于10个单元(每单元4个课时),包括:科学探究的意义、方法及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及仪器设备认知等1个单元;课题研究,含基本操作技能与规范训练、选题、文献调研、制定研究方案、撰写开题报告、实验探究等8个单元;数据处理与成果展示1个单元;

  

  (三)落实“总站+工作站+实践点”的运行体系,每个工作站应当负责建设不少于4个实践点,每年按照接收不少于120名学生制定培养计划。每个工作站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依托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科研实验保障技术人员和实践点管理联络员。每个实践点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指导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3名辅导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或在读研究生)。

  

  第十条  市科委每年开展一次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平台,在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与初审。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开展实地勘察,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评审。市科委采取实地勘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结果;

  

  (四)认定与公告。市科委对通过科普基地评审的单位予以认定,并进行网上公告。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十一条  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应当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科普作品等传播内容的科学性审核。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招生信息和培养方案,做好青少年科学创新成果展示工作。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和科普作品等进行更新,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的展品展项更新率每年不低于5%。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的设施更新应当满足创新实践课程需要。

  

  第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当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示范性科普场馆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6场次,基础性科普基地每年策划开展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场次。科普基地应当积极参与国家、市、区等重大科普活动,在上海科技节等大型活动期间,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应当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应当组织策划线上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支持和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科技传播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主题的图书、期刊、课程课件、文创、游戏、动漫、科幻、戏剧、科学实验、音视频、图文等多样化科普作品,积极申报科普相关奖项,开展科普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应当加强科普交流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加强国内外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自身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科普管理体系,提高运行管理能力。建立科普经费专账制度,确保科普经费专款专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基地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个月向市科委和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已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

  

  (一)资质检查。对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的属性和科普领域的不同,每3年开展一次检查;对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每年开展检查;

  

  (二)随机抽查。市科委联合区科技管理部门,不定期对科普基地开展随机抽查。

  

  市科委根据资质检查或随机抽查情况给予“合格”“不合格”“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评价结果。科普基地可以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同意后,延期参加资质检查,延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九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将财政资金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它用的;

  

  (三)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四)资质检查或随机抽查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或整改期满后,由市科委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科普基地资质认定:

  

  (一)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二)在认定评审、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宣扬邪教和迷信,或参与反科学和伪科学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检查或随机抽查的;

  

  (五)限期整改未通过审核的;

  

  (六)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因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从事违法活动等原因被撤销科普基地资质的,市科委应当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纳入科技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每年组织对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开展综合评价。示范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基地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2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每3年参评一次。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经资质认定后,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经所属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每年参评。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经资质认定后,正常运行满1年且不在整改期限内的,每年参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15%,良好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25%。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科普基地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评价周期内科普基地的运行成本。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有门票收入的科普基地可以享受门票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科普基地的认定评审、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可依托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审专家按照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评估资质,具备较好的科普评估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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