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1

沪科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25〕2号)等文件要求,修订并印发《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请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沪府规〔2025〕2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是指以技术为核心的权益交易,技术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其他方式。

  

  交易品种包括基于科技成果形成的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以技术能力为基础的服务交易,交易模式分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技术秘密、科普成果等;技术服务是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交易场所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组织开展技术交易的交易场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实行自律管理、从事技术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公司制市场组织。

  

  第四条  在技术交易场所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作为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有关工作机制下,负责做好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依规设立技术交易场所。设立技术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完成筹建工作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交易场所经营活动。市科委受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提出评估意见并就拟批准设立事项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技术交易场所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由市科委受理并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交易场所分立或合并;

  

  (五)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技术交易场所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报市科委同意。市科委同意的,出具同意意见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八条  技术交易场所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委备案,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变更企业类型;

  

  (四)修改章程、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对外开展合作经营;

  

  (六)市科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九条  技术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科委报告,并及时通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确定退出方案,在媒体上公示退出公告及处置方案,妥善处理投资者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市科委对其制定的退出方案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技术交易场所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媒体发布公告。

  

  技术交易场所因破产而终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章 业务职能

  

  第十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严格防范风险,以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繁荣技术要素市场为宗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科学设计自身业务模式。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科委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品种、交易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制定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交易规则;建立与所从事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防范体系,依法制定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等,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下列与技术交易有关的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与技术交易有关的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确保规则和细则的制定程序合法合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适时进行修订;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权益登记、交易鉴证等市场服务,对科技成果产权清晰且合法、主体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技术定价依据合理充分、相关材料真实完备的,由技术交易场所为交易参与方出具技术权益登记凭证和技术交易凭证;

  

  (三)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挂牌公告、技术供需信息、依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所需的公示信息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的指导性意见,协调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前的价值评估等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包括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等。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交易价款结算方式,确保资金结算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六)制定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对在本所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经纪、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提升技术交易的综合服务水平;

  

  (七)协调技术交易中的各类问题,调解技术交易纠纷,依据交易规则对技术交易中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环境;

  

  (八)对交易参与方进行适当性管理,在交易规则、文本规范、交易操作、在线平台运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交易参与方的合规意识与操作能力;

  

  (九)明确有关交易、结算等环节的审核、评估、批准流程及交易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程序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十)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建设,加强与各地技术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与交流合作,促进技术要素市场的协同发展和资源共享;

  

  (十一)协助落实本市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实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执行行业主管等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由交易资金的开户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按客户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与客户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第十三条  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权益登记凭证、技术交易凭证、公示证明等,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作为科技成果产权转移、市场主体勤勉尽责情况判定、科技成果协议定价、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或股权奖励实施、相关司法鉴定开展、技术投融资决策、技术合同认定等方面的辅助参考依据,为相关的判断和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项目所涉及的公司、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参与方和有关工作人员等的监督管理,妥善保管有关业务档案。加强技术交易场所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匹配度。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信息,不得利用投资者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技术交易场所的挂牌项目所涉及的公司、技术服务机构和交易双方处获取不当利益。

  

  技术交易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定期向市科委和本市交易场所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平台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技术交易场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报告:

  

  (一)技术交易场所挂牌项目所涉及的公司、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双方和技术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技术交易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潜在风险;

  

  (三)技术交易场所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技术交易场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依法履行对本市技术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定期对技术交易场所进行监管评价,在市场准入、退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面对技术交易场所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市科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询问、要求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风险提示、向其合作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等措施。

  

  技术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市科委依法实施监管,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市科委将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处理。

  

  市科委将违法违规技术交易场所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市科委将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和违法违规交易场所名单报送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对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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