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落实“十五五”规划战略部署,加快实施《上海全球科技伙伴计划》,根据《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6年度创新生态建设计划“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建设目标: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支持上海创新主体与国外机构合作共建国际联合研究平台,成为科技开放合作、推进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重要载体,成为统筹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联合研发、技术示范、联合孵化和科研设施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持续产出互利共赢合作成果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建设内容:中外方依托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建立联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运行组织架构;建设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人才队伍,配备相对稳定的固定人员和相关科研与管理团队;开展常态化学术交流、联合研究、人才培养和产学研合作,共同投入科研条件与资源,产出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支持领域:生命健康、绿色技术、未来能源、未来信息等。
执行期限:2026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其他要求:明确一家主要合作机构为国外依托单位,该机构所在国即为主要合作国。项目名称(即联合实验室名称)应为:“上海—XX(主要合作国或该国具体地区)XX(合作领域)国际联合实验室”。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对于申请人在以往市级财政资金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3.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2)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能力和特色优势,熟悉科技外交与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牵头组织、高质量完成过国家和上海市的重大科技国际合作任务。
(3)做好联合实验室实体化运行、常态化管理的各项条件保障工作,包括提供必要的设施、场地、经费,配备相对固定的高水平人才团队等。
(4)与国外依托单位具备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已有较好的合作成效。建设期内应建立规范的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机制,包括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数据跨境、科研伦理等管理制度。
(5)已开展中外合著论文、中外人员交流交往、共同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4.申报单位应提供证明联合实验室中外方依托单位合作情况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与国外依托单位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签署专门合作文件,就联合实验室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方案、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内容达成一致。
(2)申报单位及国外依托单位对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的承诺函。
5.按照《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完成启动建设阶段任务后,市科委将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批复认定为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
6.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7.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8.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需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并按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9.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技伦理准则。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涉及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应按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10.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1.同一单位限报1项。已纳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上海市“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的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请申请人通过“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svc20.stcsm.sh.gov.cn)进入“项目申报”,进行网上填报,由申报单位对填报内容进行网上审核后提交。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6年11月11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6年11月30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11月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