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科罚〔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11-05

沪科罚〔2021〕3号

 

职权名称:对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科罚〔2021〕3号


处罚事由:实验动物生产存在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处罚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9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市奉贤县泰日镇银根养兔室


许可证号:SCXK(沪)2017-0001


法定代表人姓名:崔银根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0月28日


处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