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2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10-18

沪科建复〔2023〕11号

  

郭康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设立‘科技副总’”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建议提出设立“科技副总”机制,推动企事业单位将科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事务落到实处,实现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科创能力真正融合,对于我市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深度结合,推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具有较好的指导和实践意义。我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上海科创办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有关工作情况和考虑如下。

  

  “科技副总”一般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科技骨干人才定期或不定期兼职双向流动,通过这种产学研深入对接的方式,更有效地整合各类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关于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设立“科技副总”的必要性,在2015年《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中已有所体现,即“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允许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兼职。”同时。2021年《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十四五”规划》中指出,支持科研人员按规定兼职兼薪、离岗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科技创新人才‘双向设岗’,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开展成果转化。

  

  关于“科技副总”涉及的科研人员兼职工作目标、考核

  

  绩效的原则,我市在相关科技、人事规定中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201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科改“25”条)明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2020年《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0〕22号)提出“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在履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到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可获取兼职报酬,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工资性收入确定。”2022年底,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科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优化本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新举措。其中就建立“双创”岗位扶持机制,明确要支持科技事业单位设置流动性创新岗位,吸引有创新、创业经验的社会专业技术人才与企业家担任兼职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离岸创新、远程合作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双创”渠道。

  

  综上,“科技副总”是推进产学研紧密合作、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项探索,某种程度上能解决一部分中小微企业技术力量不足,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我们可以看到“科技副总”相关工作布局在我市科创中心相应的规划以及科技、人事等相关政策中已有所规定,有些省市“科技副总”工作也在探索试点过程中。结合代表建议,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比如遴选部分科研能力强、科技成果显著、人事管理规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试点,自主开展岗位设置,进一步下放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创新活力,推动创新人才要素流动,加速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感谢您对本市科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