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检通告
发布日期:2001-04-24

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将于4月30日结束.如企业至今未按规定申报2000年度工商年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凭营业执照正本和工商IC卡至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材料,办理年检手续。逾期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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