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施行,我局起草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登记和保护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意见稿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已颁布的《条例》,并参考和听取了其他国家的一些相关规定和我局相关部门的意见。本意见稿共分六章,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审查、复审和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费用及公告等内容。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1. 登记机构
本实施细则属于我局的部门规章,为了增加其可操作性,意见稿第二条对《条例》第六条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 布图设计注册登记的申请
(1) 办理申请手续的形式:
目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手续主要以书面形式办理,为了适应将来其它载体和传输方式发展的可能,意见稿规定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意见稿第三条)
(2) 期限计算方法及其恢复:
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布图设计各种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有关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意见稿第八、九条)
(3) 代理机构(意见稿第四条):
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在办理申请布图设计登记以及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时,可以选择是否委托代理机构。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物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都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细则中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外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是否适当,要进一步讨论。
(4) 申请日的确定(意见稿第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包括: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如果该布图设计在申请日期以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必须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作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一种意见认为申请受理的方式是否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要求申请人到知识产权局面交申请文件,可以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然后马上就可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是否可采纳这种意见需要进一步讨论并征求国内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意见。
申请表格包括以下各项:申请日期、布图设计创作人、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布图设计的分类,布图设计的创作日、首次商业利用日,保密信息,附加文件清单等;意见稿对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作了具体要求:图片或者照片必须放大到裸眼能足够看清楚的程度;有多张图表的应当顺序编号并应当附具目录。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样品需要提供4件。
(5)布图设计中包含的商业秘密:
世界各国的布图设计法一般都允许布图设计的图片中包含有不公开的保密信息,这些信息由申请人自己选定。图片或者照片中保密信息所占的比例都有相应的规定,有的国家要求不公开的布图设计的面积不得超过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加拿大、日本),有的国家要求不得超过90%(德国)。我国具体规定多大的比例数,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后决定,意见稿中暂定不得超过图层总数的50%,供大家讨论参考。
参考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意见稿规定将作为保密信息的布图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装到专利局专门准备的保密文档袋中,这些信息留作发生侵权纠纷时的辅助证据。只有在侵权诉讼程序中才可查阅该文档袋中的信息,其他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查阅该信息。
(6) 权利的转让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这一限制是否有必要,需要进一步讨论。如果需要规定,是否要明确具体的审批部门和审批标准。
(7)权利的共有
意见稿第十条对布图设计申请权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共有情况作了规定,共有人之一无权单独处理该共有权利。有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的约定。
3.布图设计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1)不予受理的情形
意见稿根据《条例》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在受理时审查人员所作的审查内容有: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或者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上述文件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者与创作者明显不属于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协议的国家的;
(三)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四)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
(五)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六)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受理时审查的内容还可以进一步讨论。
(2)文件的补正和更正:
意见稿规定了布图设计申请文件的补正和更正条件。由于布图设计专有权类似于版权的保护,相对于专利权而言,审批程序比较简便,申请登记时只作形式审查,因此意见稿没有设定主动修改程序。只规定了当审查员发现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条例》和细则的要求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存在的缺陷,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意见稿将补正的时限暂定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两个月。
申请文件的更正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目的是为了加快审批程序,但应将这种修改及时通知申请人。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公告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3)不予登记,予以驳回的情形:
意见稿第十九条列举了不予登记,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申请人不是创作人且未提交必要证明的。《条例》第四条规定:"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九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申请人必须是布图设计的创作者,申请被批准后,其创作者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条例》所述的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合作或者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前者归合作者共有,后者属于委托方所有。因此申请人必须是创作人或者是其合法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实际审查中我们是否要作此审查,还是只作形式审查,发生权属纠纷以后再作实质审查,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二种情况是创作人为两人以上而没有共同提出专有权登记申请。如果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布图设计的,则属于共同创作人共有,根据申请人必须是创作者的要求,共同申请人必须同时申请或授权其他共同创作者申请。这一点同样存在是否有必要审查的问题,需要讨论。
第三种情况是不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quot;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因此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从其创作日起算已超过15年的不予登记。
第四种情况是该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利用,并且自首次商业利用日期算已超过两年的,不予登记,这是《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种情况是不符合《条例》第三条关于外国人申请的规定的。《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在我国入世之前没有参加这样的条约或者同其他国家签订这样的协议,十月一日以后,如果有外国人或者外国单位将其未在中国首次利用的布图设计向中国申请布图审计专有权登记的,如何执行《条例》的这一规定。需要进一步讨论。
第六种情况是申请文件不符合《条例》或者细则的规定,经通知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也应当予以驳回。
初审范围还可以进一步讨论。
(3)登记证书的内容
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了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二、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复审和撤销
1. 复审的受理部门: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复审的受理审查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 复审请求的文件: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在复审程序中允许申请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经通知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该复审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
3. 复审决定:
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可以作出两类复审决定。一类是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后,复审委员会人认为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另一类是复审委员会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后克服了原来存在的缺陷的,应当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并直接通知原审查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
4. 撤销程序: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意见稿将这一规定进行了解释,规定有权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是专利复审委员会。
由于《条例》只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依职权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撤销的情况,是否需要规定公众有权提撤销,仍可从法律和实践需要的角度进行讨论。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的有关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处理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为使本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使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意见稿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处理案件时的调查取证措施。受案范围应主要指侵权纠纷案件。另外,是否应当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假冒他人布图设计、以及冒充布图设计的案件有主动查处的职能,建议讨论。
2. 审查程序的中止和保全
另外,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全程序以及审查程序的中止作了规定。
另外,意见稿还规定了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放弃其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否有必要,需要讨论)
四、费用
意见稿关于费用的名称和手续都是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布图设计的申请费用是一次性缴纳还是按项缴纳,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决定。
五、关于公告和文件的查阅
布图设计公告的内容仅仅限于著录事项,布图设计的图片和照片不予公告。公众对布图设计图片和照片只可进行查阅,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者拍照。因为布图设计很容易被抄袭,而且由于布图设计位于微小芯片的内部,侵权行为又具有隐蔽性,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8月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