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部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单位须提供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为方便上海的企业做专项审计报告,经市财税部门审核,已公布部分符合条件的专项审计事务所名单。具体名单见上海财税网—财税公告
企业也可以选择不在名单中的审计单位,但要提供该单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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