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8
沪科〔2018〕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合〔2013〕28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委将对上海市有关单位承担的2017年度“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开展预审工作。通过预算预审的项目,将由我委报送市财政局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将以下材料复印件于2月28日之前提交至上海市生物医药科技产业促进中心(李时珍路288号,联系人:舒碧芸50800300-325,侯剑锋23112498),逾期未提交者,将不再列入当年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计划内。
  
  1.2017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申报书;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
  
  4.承担单位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书(见附件,供参考);
  
  5.项目审计报告(后补助项目)。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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