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沪科〔2022〕1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1.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本市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国家与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发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市科委“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各类项目。创新基地和平台包括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一带一路”国际联合实验室,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科普基地、软科学研究基地等。强化上述项目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3.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政策,本市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科研助理岗位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于依托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其劳务性报酬可按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科目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剂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剂。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附件: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qtwj/qtwj2022/202206/t20220629_181328.html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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