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23〕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59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组织与实施工作
持续完善区级、行业登记处与登记服务点构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登记处、服务点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质量。
(一)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全市区级和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按要求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工作成效纳入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绩效考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做好对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管理。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按要求规范人员队伍、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及制度建设,夯实机构职责、岗位责任与廉政风险防控。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监督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与覆盖面。优化特种技术合同登记渠道,由市国防科工协会统一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三)持续推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建设。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申报工作。本市从事技术转移相关活动的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经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评估后可成为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直接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纳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且上年度绩效评估合格的单位优先。
服务点负责宣传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加强为技术合同登记主体的服务效能,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技术合同签订指导、技术合同登记政策解读、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填报等服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做好对各服务点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
单位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的,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表。
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一)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主体范围包括注册在本市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技术合同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技术合同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三)技术合同申报要求。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上述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
(四)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应登尽登。重点加强以下主体或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引导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申报技术合同登记。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其中,以技术入股(作价投资)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并持续进行研发转化,可在技术股权退出之前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高校授权下属全资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作价投资合同的,可以视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并以高校作为名义登记主体开展合同认定登记。
2.促进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申请技术合同登记。鼓励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申请技术合同登记。
3.支持甲方主体机构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均注册在本市,如卖方未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买方可提出申请。
(五)加强风险防控。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落实
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相关方可根据实际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税〔2018〕58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奖酬金提取。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酬金,奖酬支出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六)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四、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协同与服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依规作为体现申报主体科技创新能力、竞争力与贡献度的相关证明,具体包括:
(一)可作为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申报与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主体申领科技创新券的证明材料与补助依据。
(二)可作为高企认定“技术性收入”评判的佐证材料,可作为高新技术服务类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的证明要件。
(三)上海技术交易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可替代技术交易合同文本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的依据,可作为技术交易行为(含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交易)的确认依据。
五、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落实与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良好的企业纳入告知承诺申报主体白名单,向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确认同意后,可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两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相关企业在填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材料、相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受理通过后即完成登记确认。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企业纳入告知承诺申报主体白名单的,应于2023年7月28日前函告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六、办理须知
(一)登记方式。采取在线申请登记。申请人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https://zwdtuser.sh.gov.cn),进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栏选择“行政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填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表,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材料的扫描件。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申请人可在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受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如疑难合同需专家评审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合同,可在受理之日确认登记结果并于第二日下载登记证明。
(三)联系方式。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021-61313254、021-64386049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咨询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