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9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的相关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年限不满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备案并含有备案二维码,相关要求如下:


  1、自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


  2、自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ecctaa.com)备案的二维码。


  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需出具满足上述要求的财务报告,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提供符合财务报告,各区审核机构需按照上述要求审核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