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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3〕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的本质要求,是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抓手和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两高一少”的目标,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作为建章立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提高行政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大力推进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将公开透明贯穿于行政审批全过程。根据审改进程,及时公布本市取消、下放和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目录以及简政放权的具体举措。公布一批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目录。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行办事指南的编制公布,并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未公开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审批依据。(市审改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充实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丰富部门预算编制说明,探索市级行政单位行政经费信息公开。公开财政教育投入使用情况。认真做好市、区县两级政府及部门“三公”经费公开,争取到2014年,实现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信息。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积极推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单位项目自评价情况公开。继续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和社会公共资金的公开工作。研究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公开工作。加大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力度,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等审计结果公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相关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继续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配后管理、退出情况等信息。加强廉租住房政策标准调整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调整等信息的公开。及时公开将符合条件的来沪就业人员纳入本市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地发布有关信息,同步公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逐步推进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案件处理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实施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不法生产经营者违法信息,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完善严重失信违法者重点监控与市场退出机制。搞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尤其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科学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报告和预警信息。(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五)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继续做好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公开工作,公开黄浦江、苏州河、淀山湖水质信息,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三是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强制公开铅蓄电池、电镀、皮革三类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四是推进减排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市、区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重大、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并进一步推进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二是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单位要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三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根据《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市安全监管局、市应急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七)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在继续搞好政府管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信息公开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全面公开政府定价目录,整合信息资源,重点公开公用事业、主副食品、药品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进一步做好部分商品专项比价晒价活动,加大价格听证相关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全面公开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健全网上收费许可证公众查询平台,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等信息。三是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八)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征地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拟征地告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分户补偿结果公示等各环节要求。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梳理完善土地管理类信息公开目录框架,进一步完善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二是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新制定的非居住房屋征收和补偿相关政策,将建筑面积、补偿方案、评估结果、补偿结果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全部上墙公示。推行电子协议签约模式,使征收地块内居民通过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可随时查阅补偿结果和签约动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九)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一是加大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搞好高校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及考生资格、政策优待对象、录取结果、咨询和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公示力度。统筹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建设,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做好中考招生信息的公开工作,将学校招生计划、专业和录取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研究制定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方案,推动各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至项级科目。推动高校联动公开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等信息。三是加强公益慈善信息公开。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要指导督促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制定完善社会捐助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慈善信息,重点公开募捐活动、受赠情况、款物使用等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四是逐步扩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国资委等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加快信用信息公开。围绕《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所明确的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启动《上海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指导目录》编制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十一)落实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党政混合信息,特别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需制作党政混合信息的,在发文前确定其公开属性。对申请公开党政混合信息的,由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答复。(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二)扩大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利用。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试点单位范围,在全市市级部门启动政府信息资源梳理和注册备案,出台推进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建成政府信息资源服务平台,逐步增加向社会开放的内容,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试点单位负责)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着力推进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与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深入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深入、规范、有序。要不断扩大公开范围,凡是《条例》、《规定》明确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公开。
二、扎实推进依申请公开
(十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申请答复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努力降低被纠错率。(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四)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受理点建设,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申请。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答复公开率,满足群众知情权。将群众需求集中的政府信息及时纳入主动公开渠道。(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疑难申请研究处理。健全依申请公开协商工作机制,加强复杂疑难申请的研究会商,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指导面上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重点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分析,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十六)进一步细化公开任务。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科学界定能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要积极回应关切,排定公开节点,努力使公开任务目标清晰、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七)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在制订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政府会议信息公开,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通报有关会议召开、审议讨论等情况。探索开放式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八)进一步强化政策解读。及时公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产业政策和重要事项,主动发布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公开“三同步”制度,政策解读要细致全面、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准确理解和适用,提高政策发布的实效性。密切跟踪舆情,积极收集社会各方对政策实施情况的反应,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十九)进一步优化渠道建设。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加快数据更新,优化搜索功能。拓展网站互动功能,通过政策解读、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网上咨询等方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网站服务功能。继续做好政府公报编辑发行工作,提高编辑质量,丰富栏目内容,完善发行管理,扩大发放范围。及时、准确、集中、规范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府信息。进一步发挥政务微博的公开作用,完善发布机制,规范发布流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用水平。利用政务微博优势特点,增强服务性、时效性、互动性,扩大权威信息影响力。切实利用好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渠道,统筹各类公开资源,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合力。通过政务大厅、便民窗口、热线电话、手机短信、信息公告栏等方式,扩大政府信息的传播范围,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体系建设
(二十)完善基础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等配套工作规范。强化公文备案、月度统计、季度通报等工作制度。健全向档案馆、图书馆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完善公文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推动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对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说明理由。启动《条例》施行前政府文件梳理工作,按照规定予以解密、公开或重新定密。启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构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一)建立督促整改机制。将信息公开的要求贯穿于行政工作的各环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公开,查找、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中发现的各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发出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各行政机关予以重视、加以改进,逐步形成信息公开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二)强化监督保障体系。完善考核制度,深化考核评估的方法和途径,优化考核评估指标,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利用,将年度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增强考核评估权威性。加大社会评议力度,有序扩大社会评议覆盖面,提高社会评议的权重,将评价权进一步交给群众。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信息公开办理方面的问题做到有错必纠;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事项加强问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对典型个案进行通报批评。(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充实人员配置,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保障工作经费。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实行全员培训,全面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务员局牵头,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