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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上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大本市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建立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审查,注重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及时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各类信息。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二、公开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
(一)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二)公开渠道
市政府办公厅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开设“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各类项目信息,并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保障
(一)工作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是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推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总体工作;对“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以及各区门户网站“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进行抽查、监督;每年对各区、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发布年度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负责督促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涉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建立公开工作体系,落实责任,积极配合各牵头部门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推动各类信息、数据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办公室要根据本系统相关处室的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以及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大考核力度
市政府办公厅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四)完善监督措施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相关经费安排;定期对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各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做好区级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附件:上海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