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正文
【部门解读】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1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2014〕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期间对规范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进一步完善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暂行办法》进行评估和修订,发布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在进一步提升项目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的同时,也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上海科研经费使用的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情况来看,《暂行办法》的施行,对于促进本市科研经费支出规范及管理,强化法人责任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财务验收标准、管理流程等方面,需要在坚持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明确,从而进一步完善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

三是深入推进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的要求。从2010年起,市科委针对专项资助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展财务验收工作;2014年,为进一步扩大财务验收工作的覆盖面,财务验收的范围调整为专项资助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2015年,为落实巡视整改要求,财务验收范围调整为专项资助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因此,近年来财务验收工作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有了较大的提升,需要通过制定标准化的流程及规范,来保障财务验收工作的质量,同时为下一步深入推进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三、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3、《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4、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17〕11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纳入财务验收的范围为专项经费资助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

五、核心内容解读

一是调整财务验收范围,提高财务验收覆盖面。根据《暂行办法》两年来的实施情况和相关单位的修改建议,《管理办法》对验收范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获得专项资助2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调整为“获得专项资助1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财务验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是对财务验收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在审计基础上,对纳入财务验收范围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专项经费资助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并出具单独的财务验收意见;对专项资助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任务验收专家组中安排1-2名财务专家,负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意见中出具相关结论。”

三是调整财务验收评价方式。《管理办法》将原来的定性评价方式,调整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原来定性评价基础上,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从而使财务验收时的标准更为明确,减少主观因素影响,使财务验收反映的结果更加客观。

四是进一步明确财务验收整改要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个项目仅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单位在接到财务验收意见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市科委提交整改报告重新进行财务验收,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五是继续探索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不通过财务验收的十个“一票否决”情况,将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十类违规行为,列为财务验收的一票否决项。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