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2

沪科合〔2017〕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做好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确保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2014〕25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和《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科合〔2017〕11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验收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等,在项目结题前,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项目(课题)预算的全部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财务验收工作。其中:
  
  市科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明确开展项目(课题)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入围范围,并安排负责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于专项经费资助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其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在任务验收过程中进行检查。
  
  第五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财务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 财务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者两者相结合。市科委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是指通过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是指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在开展验收工作过程中,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经费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报销审批、资金结算方式等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经费拨付情况,主要包括:专项经费、单位自筹经费到位情况,项目单位对课题单位经费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主要包括: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的情况,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支出与项目(课题)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专项及自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应付未付和后续支出情况,以及专项经费结余情况等。
  
  (五)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按时向市科委提交财务验收材料。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说明
  
  项目下设课题的,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课题单位共同提交财务验收材料,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材料须加盖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财务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市科委收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财务验收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进行审计。
  
  第十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市科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确定财务验收方式,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市科委开展财务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专家在审阅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开展验收工作,对于专项经费资助200万以上的项目,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件1-1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为“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为“不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其中,“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最终形成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详见附件1-2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意见后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市科委提交整改报告。市科委组织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课题)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市科委根据财务验收意见和整改情况,形成“通过”、 “不通过”的财务验收结论并下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课题)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课题)未通过财务验收,市科委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项目(课题)承担者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
  
  第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收集整理财务验收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六条 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定密的项目(课题),其财务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在财务验收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验收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等处理措施。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在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开展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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