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着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各类研究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沪科规〔2019〕3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型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从机构的功能和运行体制机制两方面来进行界定。从功能来看,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具有以下功能之一: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从运行体制机制来看,新型研发机构为有别于传统体制内科研事业单位,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运行机制高效、管理制度健全、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研发服务类企业、实行新型运行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等。
二、如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按照竞争中立、公平普惠、分层分级的原则,推进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1)对于一般性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社组织会实行直接登记,在申报政府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项目、人才计划、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企事业法人同等待遇;研发服务类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科技类社会组织和研发服务类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2)对于具备一定研发和服务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社会服务组织,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通过第三方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社会服务组织和研发服务类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3)对于战略性新型研发机构,对于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性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原则,予以支持。如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可以事业单位属性按新型体制机制运行,不定行政级别,不固定编制数量,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与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自主权;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可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