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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0-15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2019年市科委发布了《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信息报送办法》(沪科规〔2019〕10号),该办法为持续推动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和开放共享的内涵和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信息报送办法》(沪科规〔2019〕10号,以下简称《信息报送办法》)于2024年10月4日到期,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共享规定》的相关规范要求,市科委对《信息报送办法》进行了修订。

  

  为保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管理机制的有效推进,市科委在数据分析、政策梳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管理单位意见及社会公众意见,对《信息报送办法》的目的、定义、管理机制、报送内容、惩罚与诚信等内容进一步优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依据《共享规定》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使信息报送更好地促进共享服务评估,做好与《评估办法》的衔接,第一条里增加“更好地支撑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估”的表述。

  

  (二)依据《共享规定》第二条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定义,将信息报送办法中第二条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表述进行对齐。

  

  (三)依据《共享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要求,增加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等内容。

  

  (四)依据《共享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要求,报送范围从原来的市级财政资金扩充到全部财政资金。

  

  (五)依据《共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规范了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的表述,新增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的内容。

  

  (六)参照《共享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增加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使用情况作为信息报送的内容,明确包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信息的全口径信息报送要求。

  

  (七)参照《共享规定》第二十三条调整,将信息报送检查的内容调整为与《共享规定》一致的表述。

  

  (八)参照《共享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将惩罚内容调整为与《共享规定》一致的表述,并增加科研诚信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