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7

沪科规〔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科创载体能级,优化科创生态体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1日


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优化科创生态体系,依据《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位)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孵化器是以全球一流孵化人才为核心牵引,具备硬科技创新策源、颠覆性科技成果转化、高成长科技企业孵化以及全要素资源整合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本市创新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高质量孵化器”和“高质量培育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目标)通过加快培育一批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专业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引领高水平科技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国际科创中心建设。

 

  第四条(部门职责)发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作用,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相关区等共同负责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工作的全流程环节,包括统筹协调、规划布局、政策实施、跟踪服务、考核评价等。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标准条件)高质量孵化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求,聚焦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二)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管理制度科学、运营机制灵活。孵化领军人才具有科技创业孵化的工作经验,熟悉技术创新趋势、产业发展规律、细分领域态势、投融资实践等,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具备各类创新资源整合及配置能力,可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入在总收入中占较大比重。

 

  (四)具有投融资功能,具备孵投联动能力。与各级各类政府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基金。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通过出资、参股、共同管理、财务顾问等方式联动早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五)具备国际视野,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可引入并配置海内外优质技术、人才、项目、资本等创新资源,在实施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和成效。

 

  第六条(建设流程)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遴选。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根据科技、产业领域发展布局,对照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的基本条件,结合行业能级、现有基础、资源禀赋、发展成效等,遴选相关领域的孵化器建设主体。

 

  (二)推荐。市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在遴选的基础上,与孵化器建设主体围绕建设周期、目标、任务、投入经费、绩效评价指标等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初步建设方案,提交市科委。

 

  (三)确立和公布。对于已充分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作为“高质量孵化器”,纳入全市布局并对外公布。对于建设条件尚需完善,但孵化领域、建设内容确属紧缺需求的,可作为“高质量培育孵化器”,纳入全市布局并对外公布。

 

  (四)启动支持。由第三方机构对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七条(建设支持周期)“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两年。

 

  建设期满后,经综合绩效评价,“高质量孵化器”可以申请新一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高质量培育孵化器”可以申请“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合同式管理)对纳入建设布局的高质量孵化器,采取合同式管理。高质量孵化器建设主体与市科委、所在区签署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周期、具体任务、资金投入、考核评价指标(综合及年度)等,按合同推进高质量孵化器建设。

 

  第九条(重大事项变更)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内容一般不进行调整。如发生名称、场地位置、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情形的,一般应提前3个月向市科委和所在区报告,由市科委予以确认。

 

  第十条(信息报送)高质量孵化器应当根据要求,分别按季度、(半)年度汇总孵化器经营情况、孵化企业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编制情况报告,及时向市科委报送。

 

  第十一条(宣传)高质量孵化器应当加强宣传推介,对外发布孵化器的基本信息、服务优势、孵化经验和成效等,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二条(评价内容)高质量孵化器绩效评价,重点评估发展成效,主要包括:

 

  (一)新赛道、高成长性硬科技企业孵化培育情况:孵化企业数量、增长率、成长性(资质、估值等)、流动性等情况和成效;通过开展技术攻关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建设布局等,支撑孵化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等情况和成效。

 

  (二)孵化条件建设情况:战略资源导入、链接和配置,引育、培训、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搭建跨境孵化服务渠道,举办国际化活动、有影响力专业赛事等情况和成效。

 

  (三)专业服务情况:专业实验室、概念验证平台、检验检测平台、中试平台、应用场景等建设及服务情况和成效,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服务情况和成效;专业服务收入在孵化器总营收中占比及增长情况。

 

  (四)投融资服务情况:自有早期硬科技投资子基金设立、深度合作基金设立、基金投资(孵化企业)、孵化企业获投融资等情况和成效。

 

  (五)区域创新辐射带动情况:毕业企业数量、增长率、落地率,区域创新生态营造、创新产业集群助力等情况和成效;

 

  (六)其他: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合同约定个性化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三条(评价方式)市科委、相关区对高质量孵化器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及综合绩效评价。具体包括:

 

  (一)评价原则。评价按照“一体一策”原则,根据每个孵化器的建设目标和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价程序。按年度发布绩效评价通知,高质量孵化器应当在3个月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经所在区同意后报市科委。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年度评价结果及运用)根据合同约定的年度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评价结果。具体分为:

 

  (一)合格(继续支持),启动下一年度支持,并拨付支持经费;

 

  (二)基本合格(暂停支持),暂缓启动下一年度支持,暂停拨付支持经费,督促高质量孵化器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启动下一年度支持;

 

  (三)不合格(停止支持),合同终止,不再纳入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不再拨付支持经费,退还已拨付的市区两级财政经费剩余部分;如逾期未退还,纳入科技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建设期满后,重点围绕高质量孵化器专业服务、资源链接整合、战略投资能力以及孵化培育高成长性企业成效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确定高质量孵化器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具体分为:

 

  (一)优秀,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孵化器总量50%,可继续申请纳入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并获得新一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

 

  (二)合格,可继续申请纳入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并获得新一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支持,但不包括资金支持;

 

  (三)不合格,不再纳入全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布局。

 

  第十六条(监督)高质量孵化器应持续提升运营能力,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核实,将视情节采取预警约谈、暂停经费资助、终止建设、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必要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在遴选确立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逾期未报告的;

 

  (三)连续3次及以上未及时提交信息数据、情况报告的;

 

  (四)建设任务进展滞后、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不佳,且未能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资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财政资助资金,包括建设经费、运营经费等。

 

  (一)资金支持内容

 

  建设经费包括:孵化空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经费;

 

  运营经费包括: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团队)建设、成果转化资源对接配置等支持经费;

 

  (二)资金支持来源

 

  高质量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中,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经费安排,运营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经费安排。

 

  (三)资金支持原则

 

  根据建设任务和考核目标对高质量孵化器财政资助资金进行论证,实行总额控制、专账核算、分阶段拨付。其中:

 

  建设经费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支持经费原则上不高于高质量孵化器建设总投入经费的50%。

 

  运营经费按年度拨付,市级资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3年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2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家。其中,第一年为前补助,“高质量孵化器”最高800万元/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最高300万元/家;第二、第三年根据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经费使用情况后补助,“高质量孵化器”最高600万元/年/家、“高质量培育孵化器”最高200万元/年/家。所在区按1:1比例给予经费支持。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之和,原则上不高于运营总体投入经费的50%。

 

  新一轮“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财政资助资金支持仅含运营经费,按年度拨付,市级资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3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家,根据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实际经费使用情况后补助;其中,第一、二年,最高300万元/年/家;第三年,最高400万元/年/家。所在区按1:1比例给予经费支持。市区两级支持资金之和,原则上不高于运营总体投入经费的30%。

 

  第十八条(人才保障)运用本市人才政策,为高质量孵化器的孵化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高质量孵化器内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等的人才引进落户提供支持。

 

  将高质量孵化器内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海外引才政策支持和安居保障等,并在出入境、停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

 

  支持高质量孵化器联动各类机构开展科学家、创业者、投资人联合培训,培养职业经理人、技术经理人、专业技能人才等。支持高质量孵化器举办各类品牌化、国际化赛事、训练营活动,面向海内外招才引智。

 

  第十九条(资本联动)优先支持高质量孵化器联动政府母基金,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子基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根据相关规定,在基金注册、投资退出、出资比例、超额收益让渡等方面开展试点,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支持高质量孵化器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针对“硬科技”创业、概念验证、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合作等方面的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条(场景开放)鼓励高质量孵化器挖掘产业智能化、绿色化和融合化发展需求,打造创新型应用场景,纳入“科技服务业应用场景清单”;对纳入应用示范场景解决方案的创新产品,推荐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目录”“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其他支持)针对高质量孵化器在规划用地、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环评等方面的诉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协调解决。支持高质量孵化器与高新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通过品牌输出、供需对接、延伸服务、联合投资等方式,构建科技创新企业接力培育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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