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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强化科技咨询服务水平,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上海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强化科技咨询服务水平,根据本市有关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智库建设管理、科研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基地建设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建设,能够围绕国家和上海重大发展战略需求,聚焦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跟踪全球科技创新趋势、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身领域软科学研究优势和特色,坚持“一基地一特色”,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储备性的政策研究,为上海科技决策提供支撑的高水平软科学研究平台。
基地是上海市软科学研究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托本市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市场化机构等各类主体设立。鼓励企业战略规划部门、金融机构投资部门等具有较好咨询服务能力的机构或团队设立基地,支持建立“政产学研金服用”紧密结合的软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面向全市科技创新重要领域和重大前瞻性问题,持续深入开展科技创新规律、前沿交叉领域跟踪、未来产业培育布局、专业科技服务、人才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产出高质量软科学研究成果,积极服务科学决策,努力为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打牢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基,更好服务科技强国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 基地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应用导向、开放协同、追求卓越”的基本原则,通过基地建设有力提升上海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以敏捷布局、动态管理的方式,加快培育一批国家和上海亟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科技创新智库,着力打造上海软科学研究品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科委是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的有关政策,凝练基地布局建设方向,编制发布基地建设指南,批准基地的建立、调整和退出,对基地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调整进行批准;
(二)指导基地的建设运行,组织开展基地建设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基地编报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开展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三)确定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以智能化赋能管理升级,对基地申报、过程管理、成果汇交、综合绩效评价等事项统一管理,推动基地管理服务向精准化、高效化转型。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负责基地建设与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基地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综合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基地建设运行与经费使用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基地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配合开展年度报告和综合绩效评估工作;
(四)促进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与信息共享,支持基地间的合作交流;
(五)市科委委托的其他基地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基地建设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基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上海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基地建设的审查和日常监管;
(二)建立健全与基地建设相适应的科研、财务、诚信及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保障条件,推动基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三)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运行计划,按要求编报基地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基地建设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主管部门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日常监督、基地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 基地设立的一般程序是:
(一)市科委根据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科技创新规划和战略决策咨询的需要,编制基地建设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统一部署基地申报工作。各承担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根据申报情况,市科委组织开展基地的评审工作,重点考察软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方向与特色、负责人的组织协调能力、人才队伍能力与结构、基地建设规划、承担单位的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等情况;
(三)评审结果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和处理异议。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建基地,由承担单位编制基地建设方案,经市科委批准同意后,列入本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序列,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九条 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是:
(一)承担单位应当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基地应当设置基地主任,应为本单位全职人员,是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带头人,具有较高的软科学研究水平和决策咨询经验,能够组织带领团队持续开展有深度有影响力的研究工作;
(三)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研究团队一般不少于10人,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专职研究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四)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基础扎实,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重大软科学研究任务;
(五)应当设置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或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六)基地主任和团队成员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近三年内无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全市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需求,围绕基地建设运行计划中明确的研究方向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及时、有效响应承接主管部门的临时性、紧迫性研究任务;
(二)基地应当聚焦需求导向、应用导向、产业导向,产出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高水平软科学研究成果并强化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三)吸引和集聚高水平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软科学研究青年人才,建设专业突出、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集聚优势软科学研究资源,提升基地影响力,打造基地品牌。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基地主任从承担单位离职或退休的,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出基地主任变更或设立执行主任的申请。
第十二条 基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研究成果应当规范署名。凡基地正式发表、出版和内部辑印、资助的集刊、简报、论文集等研究成果,均应当将基地作为署名单位(之一)。未按要求署名的研究成果,在基地综合绩效评估时不予认定。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基地的考核与评估以服务科学决策为导向,重点考察基地围绕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完成研究任务情况,基地建设书中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建设成效,包括研究选题与建设方向的一致性、研究成果产出与应用、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合作网络构建、承担单位科研环境和保障条件等。
第十四条 基地的建设成效评估,实行年度报告和综合绩效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模式。
(一)年度报告。基地应当于每年年底撰写年度报告,由基地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机构。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对基地年度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项目管理机构定期对基地提交专报、完成专项任务等产出成果情况,以“积分制”进行统计后,纳入年度评价参考。
(二)综合绩效评估。基地三年建设期满后,基地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基地建设报告。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地在建设期内的建设情况,根据评估导向开展综合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四类: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承担单位提交基地下一轮建设书,直接进入下一建设周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由市科委与承担单位会商提出基地下一轮建设方向,建设书经市科委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建设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退出本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序列。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基地,直接退出本市软科学研究基地序列。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估结果,以“后补助”方式对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基地给予分类资助,并在支持额度上向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基地倾斜。
市科委根据计划确定资助资金“后补助”拨款批次。基地建设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核算机制,确保资助资金直接用于支持和保障基地的各项研究活动和运行。鼓励基地探索使用经费自设研究课题,引导青年人才开展软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市科委将采取限期整改、追回资金、停止基地建设等措施,并将相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科技信用记录:
(一)不按期开展研究,未经同意终止基地建设的;
(二)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基地、承担单位未能有效履行建设职责,未提供基地建设重要保障的;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的;
(五)违反保密和意识形态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基地建设和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基地的项目管理、成果管理、诚信管理、经费管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设立和支持建设的基地,按照本《管理办法》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