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22 文号:沪科规〔202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加强本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我委研究修订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战略性、前瞻性、体系化布局,提升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助效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以引领高质量发展和形成原创性突破为目标,旨在围绕国家战略急需、本市产业升级和未来方向储备提供基础理论支撑与技术源头供给,为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和人才成长梯队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基金是上海市基础研究计划的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对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与成果管理等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为市科委科技创新计划专项经费,鼓励社会力量向基金捐赠,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

  第六条  基金鼓励原始创新、宽容失败,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有望在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立项

  第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类型包括重点支撑类、引领培育类、启明星计划和探索者计划。

  (一)重点支撑类:支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上海经济主战场中的重大瓶颈需求,聚焦解决关键科学问题和具体技术原理开展的研究项目。

  (二)引领培育类:支持聚焦基础科学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变革性新方向,组织开展前沿导向的探索性研究项目。

  (三)启明星计划:支持32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原创性、颠覆性、挑战性研究项目。

  (四)探索者计划: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支持围绕上海重点产业、未来产业需求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八条  基金确定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定额资助、总量控制,设定年度最高资助上限。年度具体资助标准、分类型立项数量、申报限额,由市科委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在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发布。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实施成效突出的项目可接续支持一轮。

  第十条  基金项目征集通知以申报指南形式公开发布。市科委制定基金申报指南时,应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科技企业、投资机构、学术团体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项目的研究负责人。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科委。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基金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不得用已获资助或同年已提交有关科研管理机构的项目申请书的主体内容申请基金项目,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人同年度同类型只能申请1项基金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市科委应聘请同行专家开展审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场客观、作风严谨、公正廉洁。同一评审组评审专家应吸收一定比例的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市科委安排其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市科委。结合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专业表现与勤勉状况、是否活跃于科研第一线、科研诚信等方面,常态化跟踪专家信誉及职业操守,持续优化专家库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正式列入基金资助名单。

  第十五条  为鼓励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工作,市科委可根据需要,面向具有高度创新性、风险性、突破性的申请项目,开展非共识研究项目遴选。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核准后,市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进行拨款,并对项目进行全周期跟踪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保证项目负责人有足够时间从事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支持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并按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完成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委可根据需要,设定项目“里程碑”考核节点,并列入项目任务书,组织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开展节点检查、动态优化,并按照项目节点形成阶段性检查和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阶段拨付,首笔经费、里程碑节点经费、尾款等,结合项目类型、节点考核结果、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拨付。具体拨付比例、节点核查要求,在项目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委审核同意后,可以直接终止或撤销。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项目经费;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逾期未退回,纳入科技信用记录。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尾款。

  因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技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凭证、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等验收材料。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对基金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验收标准,强化对项目负责人研究行为的评价。重点支撑类侧重评价项目成果对国家重大战略、产业瓶颈的实际支撑贡献;引领培育类侧重评价项目成果的原创性、引领性和学术贡献;启明星计划侧重评价青年科技人才独立科研能力,研究选题的前沿性、挑战性、颠覆性;探索者计划侧重评价项目成果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有效性,引入联合出资方参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涉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等,均应注明“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Shanghai”。鼓励主要论著优先发表在国内学术刊物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9日。原《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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