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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推动科技计划项目如期实现既定目标,保障财政资金合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推动科技计划项目如期实现既定目标,保障财政资金合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科技管理的科学、规范、公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科技监督管理按照“严监管、促创新、防风险”的要求,遵循“依法监督、目标导向、全程闭环、协同监督”的原则,锚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实现,强化对任务部署、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成效的监督。
第五条 接受监督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委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一)市科委工作人员即依据相关规定或程序确定的、负责具体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市科委委托开展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项目实施单位,即开展、申请或依托开展、申请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四)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五)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六)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审计、咨询、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市科委负责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协调和督导监督工作;监督各类被监督对象的履职尽责情况;建设管理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并督导有关责任主体有效履行相关职责,调查处理重大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落实;联动相关部门形成科技监督大格局。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工作细则,开展项目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随机抽查;开展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依据监督结果和意见,及时开展整改情况核查。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制度;保障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要求配合市科委组织开展的各类监督工作;按规定执行管理和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督处理决定,及时完成整改。
第九条 市科委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决策、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估评价、专项审计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委托单位负责,及时、完整提交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结果。
第十条 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对签署的意见承担责任,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和廉洁纪律。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和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科研安全规范的情况;
(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性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等情况;
(四)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支出合规性、预算执行进度等;
(五)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变更调整、延期、终止、撤销等程序的合规性,项目验收工作的规范性;
(六)市科委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履职尽责情况;
(七)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八)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审计、咨询等服务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十二条 市科委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按照监督目标要求,可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估评价、专项审计、现场监督、举报核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遴选使用和专家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科委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统筹,除针对重大风险、投诉举报或特定事项开展的专项检查外,同一项目执行期内监督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估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委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全链条管理体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项目关键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智能预警,提升主动发现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市科委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按规定分类处理并反馈。
第四章 监督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监督结果报告,提出检查意见或整改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反馈相关单位。监督结果可作为经费拨付、调整、后续支持以及推荐申报上级项目等事项的重要参考;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 被监督对象在收到书面监督结果意见或整改通知后,应按期落实整改并报送整改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一)涉及市科委工作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涉及受托管理机构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三)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或撤销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四)涉及咨询评审专家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项目资格;
(五)涉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可视情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六)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尊重科研创新规律,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对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主动担当作为或积极实施自主创新等情况的责任主体,因科技创新的固有风险或科创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不予追责问责。对决策程序有瑕疵、存在应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忽,出现偏差失误的,但总体上工作效果较好、有利于科技创新活动的责任主体,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经费违规、谋取私利、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加强监督力量建设,积极培育专业化的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和培训。
科技计划项目各相关主体应加强科技监督队伍建设,为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实施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工作,不得推诿、阻挠或干扰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大监督”工作机制。市科委深化与科技部、本市相关部门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监督结果互认互用,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区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