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10 文号:沪科规〔2026〕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发展,更好促进上海各类创新主体与国外合作伙伴开展高水平机制性科技创新合作,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服务上海科技开放合作和科技创新开放环境建设,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按照国家整体部署、结合我市已有合作基础与重点发展领域,依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上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创新主体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建设的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要切实服务上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工作,支撑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和上海对外交往重要活动。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科技开放合作、推进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联合研发、技术示范、联合孵化和科研设施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持续产出互利共赢合作成果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践行国际科技合作倡议、体现上海在更高维度上代表国家参与全球科技创新合作竞争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要成为推进科技创新合作的桥梁纽带;产出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与合作单位开展联合研发攻关并形成高水平合作成果;切实推动双多边务实合作从项目合作向机制性合作发展;常态化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支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产学研对接,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打造国内外科技人员交流重要节点;建设国际化科研环境,推动中外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接互通,服务推进创新链和产业链全球布局。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是联合实验室的统筹规划及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及配套制度,统筹联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为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

  (三)组织开展联合实验室的申报遴选、日常监督、评估等工作;

  (四)批准联合实验室的设立、重大事项调整,审定联合实验室的撤销。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保障条件,在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充分支持;

  (三)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安全防控制度;

  (四)建立与外方依托单位长效合作机制,协调外方依托单位在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组建中外方依托单位共同参与的(包括中方主任、外方主任在内的)联合实验室管理团队和学术委员会;

  (五)按要求参加市科委验收评估,并接受日常检查工作,按要求提出事项调整申请。

第四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中外方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一)中方依托单位应为上海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国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具备相应能力的科技机构;

  (二)中方依托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特色优势和人才团队,熟悉科技外交与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和能力,建立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数据跨境、科研伦理等管理制度,能为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等条件保障,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三)外方依托单位应在所在国范围内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特色优势,具备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良好基础和能力,能为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条件保障,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九条 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

  (一)联合实验室由中方依托单位提出申报;

  (二)具备明确的合作单位,即联合实验室外方依托单位;

  (三)中外方依托单位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就联合实验室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方案等达成一致,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签署专门合作文件。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遴选程序:

  (一)市科委根据联合实验室建设总体布局,分批次明确遴选要求,发布工作通知,组织上海各类创新主体申报;

  (二)市科委对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技术论证。主要从基本条件、合作基础、研究内容、人才团队、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市科委参考论证意见,综合考虑国别和领域区域布局,研究提出拟启动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建议清单,审定后发文启动建设;

  (四)对服务国家科技外交战略意义明确、国际合作基础扎实且成效明显的联合实验室申报意向,可以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布局。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原则上依托一个中方单位和一个外方单位牵头建设。鼓励中方依托单位根据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需要积极拓展中外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分为启动建设阶段和常态化运行阶段。启动建设阶段自联合实验室获批启动建设开始,一般为1年。联合实验室完成启动建设阶段任务后,由中方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市科委验收评估通过后,批复认定其为联合实验室。

  第十三条 中方依托单位在获批建设联合实验室后,研究编制联合实验室总体建设方案和启动建设阶段工作方案,报送市科委核准。总体建设方案和启动建设阶段工作方案应对联合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提出可考核的里程碑式工作安排和指标。

  第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应在中外方依托单位同步建设,在中方依托单位应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联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经验。鼓励联合实验室在外方依托单位实体化运行。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应建立中外方依托单位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和学术委员会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数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中方依托单位应具备相对稳定的固定人员,全职全时开展工作;兼职人员应保障充分工作时间投入,并承诺年度全时工作量。外方依托单位应配备明确且与工作任务匹配的科研与管理团队。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过程中涉及事项调整的,中方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应对举措。事项调整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有利于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和建设方案任务实施。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调整事项分为重大调整事项和一般调整事项。重大调整事项报市科委审核,一般调整事项调整后报市科委。申请同一类别下多项事项调整的,可合并报送;同时申请不同类别事项调整的,应按类别分别报送。事项调整经审核通过后,按调整后方案执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 重大调整事项包括:

  (一)变更联合实验室中方或外方负责人;

  (二)其他影响联合实验室正常运行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一般调整事项包括:

  (一)联合实验室除负责人外的中方管理人员调整;

  (二)联合实验室承担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涉及的预算调整等,按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办理并报送市科委。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联合实验室变更中方依托单位;

  (二)联合实验室变更外方依托单位;

  (三)联合实验室变更合作领域和主要任务。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组织开展对联合实验室的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分为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验收评估在启动建设阶段结束后开展,运行评估在常态化运行阶段开展,原则上均以现场评估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完成启动建设阶段任务后,由中方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启动建设阶段的联合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再纳入序列管理,不得再以联合实验室名义开展工作,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被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

  (三)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重大事项变化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作为联合实验室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验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类。对验收结果为“优秀”和“通过”的联合实验室,市科委正式认定其为联合实验室。对验收评估为“不通过”的联合实验室,予以撤销并不得再以联合实验室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对正式认定后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的联合实验室组织开展定期运行评估,一般3年为一个周期。运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不合格”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对于运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予以撤销。运行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二次评估,二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期后参加二次运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予以撤销。对于中外方依托单位合作终止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常态化运行阶段的联合实验室如当年未参加定期运行评估,需开展自评估。市科委通过抽查等方式开展联合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方依托单位为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所提供的配套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措施,纳入评估重点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常态化运行阶段的联合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撤销,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无故不参加运行评估、中途退出评估的;

  (二)被发现在申报或运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

  (四)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整改后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作为联合实验室的情形。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条 市科委以布局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方式对联合实验室常态化运行提供支持,鼓励联合实验室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等项目。中方依托单位应按照联合实验室建设需要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等保障。

  第三十一条 对常态化运行的联合实验室,通过上述项目为联合实验室开展日常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和正常运转提供稳定支持。相关支持的力度与监督评估结果挂钩。鼓励和支持中方依托单位基于联合实验室申报竞争性经费,开展合作研究、国际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方依托单位应制定明确的配套支持政策和投入措施,优化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在经费使用、成果处置、仪器设备、平台搭建、人员聘用、访问交流和跨境拨付等方面给予必要倾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多元化投入和保障,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联合实验室成果在国内外的转化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上海—xx(合作国或地区)xx(合作领域)国际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ghai—xx(合作国或地区)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 on xx(合作领域)”。

  第三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中方依托单位依照市科委统一的标识制作标牌并在本单位悬挂。联合实验室外方依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并悬挂标牌。联合实验室原则上只能在中外牵头依托单位挂牌,不得在联合共建单位挂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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