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7-03    来源: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沪科技市〔2023〕37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管理,进一步发挥服务点桥梁纽带作用,提升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监管工作。对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对区内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进行业务指导、设立推荐、监督检查。

  

  第三条(设立)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与登记服务点构成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服务点设立遵循布局合理、服务便利原则,实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制和属地化管理制。

  

  本市从事技术转移相关活动的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技术市场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经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技术市场办评估、报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后设立。

  

  第四条(申报条件)服务点设立应当具备合法、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具有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直接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申报所需材料主要包括:服务点申请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对服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等。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纳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且上年度绩效评估合格的单位优先。

  

  第五条(职能)服务点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宣传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当事人提供技术合同签订指导、登记政策解读、登记信息填报等服务;

  

  (三)参加市技术市场办组织的培训和业务会议;

  

  (四)协助完成市技术市场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范管理)服务点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规范合同登记服务流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管理、财务管理等。

  

  服务点应当依据有关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市技术市场办开展自查抽查和调研工作。

  

  第七条(服务提升)服务点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服务方式,深入企事业单位挖掘信息,在实地走访中逐步拓宽服务对象和范围,拓展服务功能和内容,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日常联络沟通,不断提升服务能级。

  

  第八条(秘密保护)服务点及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点及其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应当保守的秘密信息泄露,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相关部门。

  

  第九条(违法报告)服务点发现当事人利用合同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培训组织)为提升服务点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的专业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市技术市场办不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服务点应当积极参加市技术市场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基础培训和专题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市技术市场办每年对服务点进行绩效考核。《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撤销情形)服务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市技术市场办撤销其服务点资格:

  

  (一)当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整改后连续二年仍不合格的;

  

  (二)被投诉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或市技术市场办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

  

  (三)自行申请并经核准同意撤销的。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技术市场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