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摘录)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税[2016]36号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摘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摘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其中1、2、4、5、6、7、8款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摘录)
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财税[2010]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摘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沪地税所[2011]57号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做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和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所有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转让技术的相应权属证明。具体包括:
(一)转让专利技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二)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三)转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四)转让植物新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五)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及其权属变更证明;
二、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三、本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具体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
四、本市居民企业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的,应提供相关承诺书。
五、本市居民企业申请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
本市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申请备案的,须在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中作出明确约定。
六、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内转让技术的项目,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
七、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的项目,应按市商务委规定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将本市“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批汇总信息”、“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技术转让合同登记汇总信息”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每年的7月分别向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通报上年度本市技术转让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
(注:以上所列政策条款部分摘录自相关政策法规等,若需查阅全文请自行登录相关部委办局的官方网站查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