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技市〔2025〕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技术合同复核工作,保障技术合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技术市场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审批,且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予登记、合同类型重新分类登记、技术交易额重新核定等审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的情形。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三条(申请方式) 对不予受理、不予登记、合同类型重新分类登记、技术交易额重新核定等审批结果存在异议的,自收到审批结果短信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提出复核申请。
市技术市场办具体负责受理、审查复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适用本实施细则开展复核工作。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申请条件) 对审定结果为不予受理、不予登记、合同类型重新分类登记、技术交易额重新核定等审批结果存在异议的技术合同,申请人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该实施细则,市技术市场办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一)重复申报的技术合同;
(二)申报时尚未生效或已过合同有效期的技术合同;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申请人拒绝补充相关材料的;
(四)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市技术市场办已依法注销的技术合同;
(五)技术合同基本信息填报有误(如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成交金额、技术交易额、合同日期等),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材料) 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技术市场办对复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需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包括:
1.加盖公章的复核申请说明材料(含申请人信息、复核请求、事实与理由等);
2.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或技术合同不予受理、不予登记通知书;
3.申请复核的技术合同文本及附件等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如补充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复核流程
第六条(复核方式) 对已受理的复核申请,市技术市场办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依法开展复核工作。
1.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2.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赴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并可成立专家组协助核查;
3.专家评审: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召开论证评审会。
第七条(复核时间) 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市技术市场办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期限。
第八条(复核决定) 经复核,市技术市场办对相关技术合同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复核决定书》。
1.维持原审定结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2.撤销原审定结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确实存在事实不清、依据错误、程序不当等情形。
第九条(救济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解释主体) 本实施细则由市技术市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理编号: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名称/自然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于_____年___月___日提交的关于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统一审批编码:____________)的复核申请,符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期限。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编号: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名称/自然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于_____年___月___日提交的关于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统一审批编码:____________)的复核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复核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复申报的技术合同;
□(2)申报时尚未生效或已过合同有效期的技术合同;
□(3)申报材料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申请人拒绝补充相关材料的;
□(4)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市技术市场办已依法注销的技术合同;
□(5)技术合同基本信息填报有误(如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成交金额、技术交易额、合同日期等),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具体情形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复核决定书
复核编号: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名称/自然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复核,你(单位)于_____年___月___日提交的关于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统一审批编码: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复核调查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复核决定如下:
□ 维持原技术合同审定结果。
□ 撤销原技术合同审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