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对本市居民企业发生在境内转让技术的项目,依企业申请,提供技术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相关咨询意见。
二、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咨询的企业须向市技术市场办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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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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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合同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2 |
纸质报件 |
必要 |
合同文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另有附件的,应一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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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报件 |
必要 |
真实有效,与合同文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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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知识产权权利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报件 |
必要 |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生物医药新品种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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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权属变更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报件 |
选要 |
当事人转让技术所有权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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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报件 |
选要 |
当事人转让专利许可使用权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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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报件 |
必要 |
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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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技术转让项目不涉及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报件 |
选要 |
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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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涉及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合同审批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报件 |
选要 |
技术转让项目涉及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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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相应审批结果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报件 |
选要 |
技术转让项目涉及中央各部委或外省市经费支持的需提交。 |
三、咨询电话:64386049*222、61313252
附件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涉及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合同审批单》

